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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或多方當事人(自然人或法人)關于建立、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此類合同是產生 債的一種最為普遍和重要的根據,故又稱債權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所規定的經濟合同,屬 于債權合同的范圍。合同有時也泛指發生一定權利、義務的協議。又稱契約。如買賣合同、師徒合同、 勞動合同以及工廠與車間訂立的承包合同等。
合同法(contract of law)合同又稱“契約法”。調整合同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廣 義的合同法,是指規定合同定義、合同訂立及原則、合同的有效條件、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與擔保 、違反合同的責任以及有關合同管理與監督等法律規范的總和。狹義的合同法僅指以“合同法 ”或“契約法”命名的單行法律。世界上最古老的合同法,當推公元前18世紀的《漢謨 拉比法典》中關于契約的規定。該法典對于買賣、租賃、承攬、委托、保管、雇傭、借貸契約都作了比 較詳盡的規定。
合同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可以劃分為:
一、計劃合同與普通合同
凡直接根據國家經濟計劃而簽訂的合同,稱為計劃合同。如企業法人根據國家計劃簽訂的購銷合同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等。普通合同亦稱非計劃合同,不以國家計劃為合同成立的前提。公民間的合同是 典型的非計劃合同。中國經濟體制改革以來,計劃合同日趨減少。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計劃合 同已被控制在很小范圍之內。
二、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雙務合同即締約雙方相互負擔義務,雙方的義務與權利相互關聯、互為因果的合同。如買賣合同、 承攬合同等。單務合同指僅由當事人一方負擔義務,而他方只享有權利的合同。如贈與、無息借貸、無 償保管等合同為典型的單務合同。
三、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有償合同為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取得權利需向對方償付一定代價的合同。無償合同即當事人一方只取 得權利而不償付代價的合同,故又稱恩惠合同。前者如買賣、互易合同等,后者如贈與、使用合同等。
四、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以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的,為諾成合同。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須 實物給付,合同始能成立,為實踐合同,亦稱要物合同。
五、要式合同與非要式合同
凡合同成立須依特定形式始為有效的,為要式合同;反之,為非要式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 合同法》規定,法人之間的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公民間房屋買賣合同除用書面 形式訂立外,尚須在國家主管機關登記過戶。